台灣專利法第1條,規定專利法的立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
申請專利目的
簡單直白的講,就是為了獲利。
取得專利權即獨佔市場並可主張權利,即可排除他人在未經授權同意時的使用、製造、販賣等該專利技術/產品的行為,當遭遇侵權時可要求損害賠償。
台灣專利申請的三要件
申請專利須符合3大實質要件,即: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一、產業利用性:指產品是否能在產業上被製造或使用,則認定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這是專利審查過程中最重要的評估要件。
二、新穎性:即產品在申請日之前是否有被公開過,他必須是全新的技術,從未向大眾公開,亦從未被其他相關專利申請案揭露,如:1.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2.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3.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如果已被公開,則不具備新性性要件。
三、進步性:專利內容在其所屬領域裡,是先前技術無法輕易完成的,則具有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