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兩岸經貿往來不斷發展,商業貿易糾紛也與日俱增,尤其是商標糾紛日益凸顯。近年來台商為保護自身的商標權利,多方尋求解決之道。同時,大陸企業也紛紛指控其商標在台灣被搶注。筆者根據台灣當地的商標制度總結概括下文四種在台遭遇商標搶注時的救濟措施,以供參考。

一、異議

任何人如認為公告的註冊商標,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可於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提起異議異議人並不需要釋明商標權的存在,對其利害關係是否有影響,不以利害關係人為限。

異議流程:

1.異議方在商標註冊公告日後3 個月內提交已載明事實及理由的異議申請書以及相關證據副本。
2.審查員審理異議方的異議文件及證據。若相關事實及理由明確且完備,官方將通知被異議方限期答辯;反之,則限期通知異議方補正。屆期未補正的,將不予受理。
3.被異議方提交答辯意見。(亦可選擇不答复,則程序跳到第5點)
4.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交叉答辯,官方無次數限制,直至一方放棄。
5.官方審理雙方材料後,下發異議審定書。
6.不服的一方,可於收到异议审定书次日起30天内准备诉愿书、证据材料、委托书,以上正本文件向经济部提起诉愿。
時間:6~12個月(第4點時間不計入,無法預估,從第5點的階段官方才開始審查,時間5個月)

所需材料:

1.異議申請理由書(包含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人需提供早於搶注商標申請日期之前的使用證據及持續使用商標的證據,可包含銷售發票,經銷協議,廣告宣傳資料,產品訂單,網絡檢索資料等等。
(2)證明被搶注商標在大陸及台灣地區知名度的相關材料,如當地網絡媒體報導宣傳,馳名商標證明文件等;
(3)或證明搶注商標知悉被搶注方先使用,而意圖仿襲;
(3)被搶注方在中國大陸最早使用此商標的時間;
(4)被搶注商標在其他國家/地區的證書或申請回執;
(5)任何其他有利於證明搶注商標仿襲註冊的證據材料。
2.委託書

台灣商標異議的其他事由:

1.商标不具显著性;
2.商標有不得註冊情形,例如第三人以商標註冊有下列情形:
(1) 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
(2)與在先註冊商標有構成混淆誤認的可能;
(3)將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申請註冊;
3.註冊商標因變換加附記使用,如有致與他人註冊商標產生混淆誤認而被廢止註冊後,在廢止日後3年內以相同或近似商標重新申請註冊的,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
 

二 、廢止

台灣商標連續停止使用滿三年,任何人可以此為由對該商標全部或部分的商品/服務提起廢止申請。三年期限以註冊公告日期起算。台灣廢止相當於大陸的撤銷三年不使用制度。

廢止流程:

1.申請廢止人提出廢止,應提交載明事實及理由的廢止申請書,並附上商標權人連續停止使用滿三年的證據材料。
2.審查員審理廢止申請人材料。若相關事實及理由明確且完備,官方將通知被廢止方限期答辯;反之,則限期通知廢止申請人補正。屆期未補正的,將不予受理。
3.被提廢止的一方需進行答复並積極地舉證證明有使用商標的事實。
4.官方審理雙方材料後,下發廢止處分書。
5.不服的一方,可於收到廢止處分書次日起30天內準備訴願書、證據材料、委託書,以上正本文件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時間:6~8個月左右。(從第4點的階段官方才開始審查,時間6個月)

所需材料:

1.廢止申請書(包含事實和理由):舉證商標權人(搶注商標)確實未使用。通常在網絡搜索、電話訪查、實地訪查、市場調查這幾方面搜證匯集材料提交。
2.委託書
注:商標未使用係為消極的事實,應由商標權人(搶註一方)積極的舉證證明有使用商標的事實,申請廢止人(被搶注方)申請廢止他人的註冊商標,只需提供相當證據,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即可。

台灣商標廢止的其他事由:

1.商標變換加附記使用導致混淆誤認
2.未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3.商标丧失显著性(已成为通用标章、名称或形状者)
4.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誤信誤認
 

三 、評定

台灣商標註冊公告後五年內,若利害關係人認為該商標的註冊影響其權益,且違反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可針對商標提出評定撤銷該註冊。

評定流程:

1.申請人提出評定;
2.程序審查:審查申請人的事實理由、證據材料是否完整;提交材料不完整的需要在1個月內補正,若未補正,該評定將不予受理;
3.通知答辯:商標權人可在1個月內進行答辯。
4.實質審查:商標權人答辯或逾期未答辯都將進入實質審查,若事實證據明確,將做出處分;若不夠明確,審查員將通知商標權人進行補充答辯(1個月內),商標權人未答辯,將進入處分階段;通知申請人提交陳述意見書(1個月內),若申請人未提交陳述,也將進入處分階段;
5.處分(官方裁決):審查員將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資料在3個月內做出裁定。
6.不服的一方,可提起上訴。
時間:6個月左右。(補充答辯/陳述意見時間不記入)

所需材料:

1.評定書(載明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人需提供早於搶注商標申請日期之前的使用證據及持續使用商標的使用證據,可包含銷售發票,經銷協議,廣告宣傳資料,產品訂單,網絡檢索資料等等。
(2)證明被搶注商標在大陸及台灣地區知名度的相關材料,如當地網絡媒體報導宣傳,馳名商標證明文件等;
(3)或證明搶注商標知悉被搶注方先使用,而意圖仿襲;
(4)被搶注方在中國最早使用此商標的時間;
(5)被搶注商標在其他國家/地區的證書或申請回執;
(6)任何其他有利於證明搶注商標仿襲註冊的的證據材料。
2.委託書

台灣商標評定的其他事由:

1.商标不具显著性;
2.商標有不得註冊情形,例如利害關係人的商標註冊有下列情形:
(1)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
(2)與前案註冊商標有構成混淆誤認的可能
(3)將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申請註冊等情形。
3.註冊商標因變換加附記使用,如有致與他人註冊商標產生混淆誤認而被廢止註冊後,在廢止日後3 年內以相同或近似商標重新申請註冊的,官方可以提出評定。
 

四 、檢舉意見函(第三方意見)

任何人如認為申請中的台灣商標,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可於該商標最終核准註冊前向官方提交檢舉意見函

所需材料:

1.檢舉意見函(該意見函並無特定格式,僅需載明商標申請案號,並敘明所主張的事實及理由。):
(1)申請人需提供早於搶注商標申請日期之前的使用證據及持續使用商標的使用證據,可包含銷售發票,經銷協議,廣告宣傳資料,產品訂單,網絡檢索資料等等。
(2)證明被搶注商標在大陸及台灣地區知名度的相關材料,如當地網絡媒體報導宣傳,馳名商標證明文件等;
(3)或證明搶注商標知悉被搶注方先使用,而意圖仿襲;
(4)被搶注方在中國最早使用此商標的時間;
(5)被搶注商標在其他國家/地區的證書或申請回執;
(6)任何其他有利於證明搶注商標仿襲註冊的的證據材料。

流程:

1.申請人提交檢舉意見函(載明事實和理由)
2.審查員參考該函對申請商標進行審查
3.審查員對搶注商標下發駁回意見或者審查員不認可意見函內容,搶注商標將予以順利註冊。
4.此程序非正式管道的救濟方式,通俗稱為「打小報告」,若審查員不認可,亦可再透過異議程序來爭取。
 
綜合建議:申請人根據不同情形對搶注商標提起檢舉意見函/異議/評定/廢止之後,為防止商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再次被他人搶注或者有其他近似商標的註冊,我們通常建議實際商標權人採取以上救濟措施的同時,也提交新申請。

【總結】

台灣商標的註冊流程為提交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商標註冊--公告。申請到註冊,順利的話在4-6個月左右。台灣商標是先註冊後公告的,為期三個月。被搶注方可以根據搶注商標所處階段不同來選擇相應程序救濟自身商標權利。值得注意的是,台灣智慧財產局支持第三方提交檢舉意見函(第三方反對意見),以供審查員參考。這一制度,相較於商標註冊後採取的異議、廢止、評定制度,程序上更為簡便,時間和金錢成本更低,是一種不錯的救濟途徑,但要特別留意搶注商標的審查進度。類似地,在韓國及日本也存在這種第三方提反對意見的救濟措施。具體流程及信息,歡迎來函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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