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7 著作權copyright©️所有 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商標戲謔仿作,通俗點講就是將他人的商標或著作,用詼諧幽默的方式去模仿、改作,讓仿作結果與原著作產生一些差距,從而達到諷刺、揶揄或嘲弄的效果。同時,戲謔仿作可使用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而戲謔仿作本質上算一種言論自由的行為,但若逾越界線,就有可能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判斷商標戲謔仿作侵權的因素有:

 

(一)造成混淆誤認:即仿作的商標已導致消費者就原有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產生了混淆誤認。

(二)淡化原有商標:即使用仿作的商標時,即使沒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但仍有可能減損原有商標之獨特性。

 

商標戲謔仿作之侵權案例分析

 

(一)「 Enjoy Coca-Cola vs Enjoy Cocaine」- (美國案例)

本案中,「Enjoy Coca-Cola」被改作為「Enjoy Cocaine」,並將該字樣製成海報加以出售。兩者之間不僅達到高度近似,且改作後的海報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Coca-Cola有贊助Cocaine之類的含義,故認定Enjoy Cocaine有造成混淆誤認。

 

(二)「CHANEL vs 流淚香奈兒案」- (台灣103年度刑智上易第63號刑事判決    圖片來源:司法院判決書)

本案中「掉漆實心鎖扣」圖樣位於手提袋正面,極易吸引消費者的目光並誤認為商標,且圖案高度近似於香奈兒(CHANEL)的商標圖樣,進而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其與香奈兒(CHANEL)為同一來源或有相關聯的可能。

 

依商標法第 3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三)「LV vs MOB聯名粉餅案」- (台灣108年度民商上字第5 號判決  圖片來源:司法院判決書)

 

本案中My Other Bag與韓商The Face Shop聯名推出的粉餅組,使用知名LV的Monogram的圖案轉印於粉餅盒、束口袋、手拿鏡等商品上進行販售,且只是把其中的LV換成MOB(意思是My Other Bag品牌)。此改作並沒有向消費者傳達戲謔或詼諧的笑點,相反與LV的商標圖樣高度近似,有致相關消費混淆誤認之虞。

 

 

商標戲謔仿作之合理範圍

 

從上述案例可知,界定商標戲謔仿作的合理範圍大致分為以下幾點:

1、戲謔仿作商標須以詼諧、諷刺等幽默手法呈現,與原商標對比會互相矛盾。

2、仿作商標能讓消費者一眼認出是戲謔仿作,而不會讓人認為是在攀附原商標品牌商譽等。

3、戲謔仿作不可將他人商標或著作連結到與毒品、性或其他具有侮辱不潔的方面。

4、戲謔仿作商標投入商業使用時,須注意使用時不可過多的擷取原有商標或著作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商標戲謔仿作本身是通過模仿、改作達到一個幽默的效果,經言論自由的嚴格審查,戲謔仿作商標具有犧牲商標權,而保護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在仿作的過程中,很容易因仿作過度而產生侵害商標權的責任,特別是投入商業使用時,我們仍需嚴謹對待。再加上因各國文化底蘊、社會背景、歷史脈絡等的影響,商標戲謔仿作在各國都有不同的認定,但不論是商標還是著作權,均是以「合理使用」為主張依據,金銳提醒大家在發想創作時仍需留意界限,以免造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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