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的申請方式有:

1.單一國家申請

2.透過馬德里商標指定日本為申請國家之一。

資料齊全的情況下約712個月時間即可取得商標權。」

 

日本負責專利及商標業務是由日本經濟省(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METI)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ce, JPO)管轄。

 

 

 

 

|01|  申請條件

 

1. 單一國家申請

2. 透過馬德里商標指定日本為申請國家之一

 

 

 

 

|02|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證件 

以公司名義申請,附公司登記表影本

以個人名義申請,附身份證影本

2. 申請人中英文名稱及地址

3. 清晰的商標圖樣

4. 想要申請的類別及商品/服務(採用尼斯分類)

5. 無須委任書

 

 

 

|03|  申請時間

 

7-12個月,若發生核駁需答覆則申請時間延長。

 

 

 

|04|  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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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

在提交所需文件後,特許廳將發出申請回執。

(日本的申請回執為「商標登録願」及收據「受領書」)

 

 形式審查

如果申請文件有缺漏、不符法定要件等情形,將發出補正通知。申請人需在1個月內回復,如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回復,申請將不予受理。

 

 實質審查

如有其他法規上認為不得予以註冊之事由,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官方會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需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回復。

 

 註冊和公告

一旦確定商標可以領證,官方將發出核准註冊通知,此時申請人須於一個月內繳納領證費。然後將會頒發商標註冊證書,並在官方公報上公佈商標約2個月。這2個月的時間同時為異議期間,任何人對於商標都可以提出異議。

日本的核准通知稱為「登錄查定」)

 

★注意事項:

1. 日本申請商標可要求加速審查,須提出加速審查的理由並繳納加速審查費用。加速審查可能接受的理由如:申請人收到第三人寄出的撤銷商標信、申請人準備發展新藥或已得批准實施生產並將使用該商標推出等 )

2. 商標註冊自公告之日起10年有效,屆滿前6個月可以再申請延展十年。

3. 商標註冊後連續三年未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對商標提出「廢止」,使商標註冊被撤銷。

 

 

 

|05|  透過馬德里申請新加坡商標

 

1. 申請人向原屬國提交申請後,原屬國智慧財產局將申請交於WIPO進行審查。

    因台灣不是馬德里商標之協定或或議定國,所以台灣公司或個人欲申請馬德里商標,需先有馬德里協定國家之一的商標作為基礎案 (通常以中國為基礎案),才可提出申請。

    須注意基礎案若被駁回就無法進行馬德里商標註冊。

2. 如申請符合要求,WIPO將在國際註冊簿上登記商標並公佈。然後WIPO將通知每個指定的締約方主管局進行審查。一般來說,日本自接到申請後,註冊所需時間是18個月(馬德里議定書),國際商標權有效期為10年。

 

★注意事項:

WIPO在完成形式審查後向申請人發送的電子回執並不是代表商標註冊成功,而是成功提交商標申請的證明,不能等同於國家或地區智慧財產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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