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幾乎是所有專利、商標、新植物品種和著作權相關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或條約的成員國,例如:《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專利合作條約》(PCT)、《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UPOV)、《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雖然越南的智慧財產權相關立法被公認為完全符合世界通用規範,但其智慧財產權執法實踐有效性並不理想。

 

>>專利

無論是採用PCT申請表還是非PCT申請表,凡屬於物質、產品或過程三大類之一,通過應用自然法則能夠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發明均能夠被授予發明專利權,保護期為20年,但它必須符合新穎性、創造性(非顯而易見性)和工業實用性。缺乏創造性的發明可能會被授予實用專利權(在其它司法管轄區也被稱為實用新型專利、小型專利、創新型專利、小專利或次要專利),其有效性為10年。

 

以三維構型、線條、顏色或以上三者組合體現的產品的另一項專利是工業設計專利,它的前提條件是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工業設計授權專利的有效性為自授權日期起5年,其後每5年可延長1次,但延長次數不可超過2次。

 

想要在越南註冊發明的個人或組織可以採用國內路徑(例如:通過在12個月的期限內申請給予新發明《巴黎公約》優先權)或國際路徑(例如:在其最早優先權日的31個月內基於PCT申請進入越南國家階段)。在多個國家尋求專利保護(包括越南的潛在延長)時,基於PCT的保護請求通常優先於外國發明者或申請人。對於設計而言,由於越南尚未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潛在申請人直接通過當地註冊的智慧財產權代理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NOIP)提交申請。

 

提早進入越南國家階段的PCT申請,應在從最早優先權日開始計算的第32個月進行形式審查,此外,無論是PCT申請或非PCT申請,都將在其公佈於工業產權公報的前一個月內,或提交申請後第19個月起,或正式驗收之日起兩個月內,接受形式審查,具體日期取上述三個時間中的最遲者。申請人可在自申請日期或最早優先權日起的第42個月(實用專利申請為第36個月)之前保留實質審查請求。NOIP應按照法律規定在實質審查提交日期起的18個月期限內發佈實質審查報告。支持申請人的報告意味著政府向專利權的授予收取費用,申請人需要在30日之內支付第1年的年費,然後政府在其後1-3個月左右頒發發明專利證書。

 

如果想要維持所授權專利的有效性,應每年支付一次年費,據此,支付專利年費的時限理論上應從到期日(接受申請日期或優先權日)6個月開始。自到期日起6個月寬限期內均可接受,逾期應交納罰金。但實際上,在發佈授權通知時,為方便起見,NOIP通常會要求申請人支付第1年的年費。在收到包括第1年年費在內的授權費之後,NOIP將發佈專利授權決定書(該決定書將被保存在內部,不會寄給申請人),因此專利證書上應始終包含決定日期(亦稱:授予日期)。之後,應固定地自授予日期起計算第2年和隨後幾年的年費時限。

 

>>商標

符合商標註冊資格的標誌應該是醒目的標誌,形式可以是採用一種或多種顏色表示的字母、詞語、圖紙或圖像(包括全息圖)或以上形式的組合,並且它們不應類似於之前的標誌,使人混淆,也不應就商品/服務的起源或其它特性誤導或欺騙消費者。只採用中文、日語、韓語或非羅馬字符的標誌一般不受保護,而其它非傳統類型的標誌(即:三維、位置、系列、商業外觀(產品外裝)只在一些有限的情況下可以受到保護。其它特殊類型標誌的可註冊性受到它們對相應特殊要求的符合性的影響,這些標誌包括: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聯合商標或防禦商標和馳名商標。

 

任何商標持有者(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均可通過國際路徑(即:馬德里體系)或國內路徑(即:直接由越南當地智慧財產權代理代表申請)獲取保護。

 

若要獲得保護資格,任何申請商標均必須具備固有特色,並且印有此類申請商標的商品/服務能夠與其它客體區分開來,這表示越南在商標審查過程中會採用拒絕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

 

作為大陸法系追隨者,越南在確立商標權的過程中應用先申請制,依據該先申請制,除了與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的之前商標相同或相似、容易混淆的申請商標之外,只有最早申請或最早要求優先權的申請商標會被授予保護。

 

依據尼斯分類的第11版,接受商標註冊的多項類別申請,申請人可為一種或一些商品/服務提出一項或多項類別申請。商標申請通常包括4個階段:在1個月內進行形式審查;公佈正式接受的申請,確認是否有第三方反對;自發表日期起9個月進行實質審查;最終授予註冊證書。如果所有階段都順利,理論上在12個月後即可獲得證書,但實際上,由於NOIP的大量工作積壓和有限的處理能力,時間可能會延長4-8個月。

 

商標註冊的有效期為自申請日期起10年,但可在到期日之前6個月無限續展,每次可續10年。可以在註冊到期日之後的6個月寬限期內提交推後續展請求,不需要額外付費。不存在提交提早續展請求的規定,但根據經驗,NOIP通常會接受提早續展請求(例如:到期日前1年),並且不會縮短註冊期限。雖然每次續展時無需提供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但值得注意的是,註冊商標的註冊人需要在商業行為中使用其商標,否則如果第三方基於連續5年未使用而對此類商標提出有效性終止訴訟,則此類商標可能會失效。

 

>>著作權

一般說來,《伯爾尼公約》中提到的所有文學和藝術作品均可在越南獲得著作權保護,但條件是它們以某種物質形式創作或固定,並且具備原創性。受著作權保護的文學和藝術作品由文學作品、科學作品、教科書、教學課程和其它以書面語言或其它字符表示的作品、電影作品、攝影作品、實用藝術作品、計算機程序和數據集等組成。而表演、視聽資料、攜帶編碼程序的廣播或衛星信號以相關權(鄰接權)的形式受到保護,但前提是它們的固定或展示不會導致著作權損失或損害。

 

作者是部分或全部文學和藝術作品的直接創作者,而著作權人指的是擁有一個、若干個或所有此類著作財產權的組織或個人,著作權人可以製作衍生作品,向公眾展示作品,複製作品、分發或導入作品的原件或復件,通過無線或陸線、電子信息網絡或其它技術手段將作品傳達給公眾,出租電影作品和計算機程序的原件或復件。

 

為確立著作權歸屬,《智慧財產權法》規定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將作品創作任務分配給組織所屬作者的組織應成為著作權人,著作權具體由上段提到的著作財產權與另一項著作人格權組成。著作人格權是出版作品或授權其他人出版該作品的權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與作品創作者簽訂合同的組織或個人應該是此類作品的著作權人。

 

同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投入時間和金錢或物資或技術設施來舉行表演或生產視聽資料的組織和個人應該是此類表演或視聽資料的著作權人。如果沒有相反協議,廣播節目的著作權將屬於有廣播權的組織。

 

就保護期限而言,電影作品、攝影作品、實用藝術作品和不具名作品的保護期限為自第一次出版日期起七十五年。對於自固定日期起二十五年仍未出版的電影作品、攝影作品和實用藝術作品,保護期限是自固定日期起一百年。上文沒有說明的作品在作者的壽命期和作者死後五十年內受到保護,而共同作者的保護期限在最後一位合著者死後第五十年過期。

 

由於著作權和相關權在作品或相關權客體創作或以有形表達形式固定時確定,不考慮其內容、質量、形式、模式和語言,也不考慮此類作品是否已出版或註冊,因此,任何有關方均可向法院提出訴訟,無需提供著作權或相關權的註冊證書。但此類著作權或相關權的註冊證書有助於註冊人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其他方。

 

合理使用是可接受的,但前提是使用人不得影響此類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侵害作者或著作權人的權利,並且必須提供作者姓名和作品來源信息。其他人對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使用包括:

 

(a)複製作者的作品,用於科研或教學目的;

 

(b)合理引用作品中的內容,用於評論或說明自己的作品,但沒有曲解作者的觀點;

 

(c)引用作品中的內容,編寫在報紙或期刊、無線電或電視廣播或記錄片中發表的文章,但沒有曲解作者的觀點;

 

(d)在學校或大學的演講中引用作品的內容,但沒有曲解作者的觀點,也沒有用於商業目的;

 

(e)圖書館複製作品,用於存檔和研究目的;

 

(f)在群眾文化活動、交流活動或動員活動中表演舞台作品或其它藝術作品,但沒有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

 

(g)對表演進行錄音和錄像,以便報告當前事件或用於教學目的;

 

(h)拍攝或轉播在公共場所展示的造型藝術或建築作品、攝影作品或實用藝術作品,以便展示此類作品的圖像;

 

(i)將作品轉印為盲文或其它語言的字符,供盲人閱讀;

 

(j)導入作者作品的復件,供個人使用。

但如果使用的作品為建築作品、造型藝術作品或計算機程序,則不應將上述第(a)和(d)項中提到的行為視為合理使用。

 

本文內容經Bross&Partners授權轉載至金銳臉書與事務所官網,原文出處:http://snip.ly/euzp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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