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日,法國國民議會以絕對多數投票通過了法國經濟與金融部長Bruno Le Maire提出的有關企業變化與增長的PACTE法律草案,其中包括對法國智慧財產權法做出重要修正的三個法條,分別是PACTE法律草案的第40條、第42條和第42bis條。該草案將在參議院進行審查和投票。如果投票通過,法國智慧財產權體系有望於2019年上半年開始實施相關改革。

 

40條:延長實用新型有效期

 

相較於台灣的新型專利,法國實用新型(Certificat d’utilité)一直都不受專利申請人的青睞。為了提升實用新型對企業的吸引力,PACTE法律草案提出將實用新型的有效期從現今的6年延長至10年,並且能夠在實施細則規定的特定條件下將實用新型申請轉換為發明專利申請。

 

須知,根據現行的法國智慧財產權法第L.612-15條和第R.612-55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在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的18個月內將發明專利申請轉換成實用新型申請,該轉換為不可逆。

 

由於具體實施細則的內容還沒有被落實和披露,上述將實用新型申請轉換為發明專利申請的特定條件尚未確定。根據推測,由於實用新型的審查中專利局不做出檢索報告,將實用新型轉化為發明申請的條件應比將發明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的條件更多。

 

第42條:增加異議程序

 

PACTE法律草案將允許政府通過頒布新的法令來創建異議程序,以允許第三人通過行政途徑對已授權的法國發明專利提出無效。這裡「法國發明專利」指的是由法國工業產權局(INPI)授予的專利,而不涉及歐洲專利在法國的分支。該異議程序已存在於歐洲專利法中,專利異議程序是針對已授權的發明專利提出挑戰,以期無效掉或部分無效掉已經授予的專利權。雖然現行的法國智慧財產權法第L.612-13條允許他人在發明專利申請階段對發明的專利性提出意見,然而該意見僅視為參考意見,提意見人並不會因此被允許與申請人對質和展開辯論。這與我國發明專利審查過程中的公眾意見類似。需要強調的是,目前法國智慧財產權局對發明專利申請僅做有關新穎性的專利性審查而不做創造性審查,如果他人對專利權的有效性存在質疑,僅能夠通過在法院的訴訟程序來無效專利。

 

法國政府將在PACTE法案頒布後的9個月內創建該異議程序。

 

第42bis條:擴大法國智慧財產權局的審查範圍

 

PACTE法律草案允許法國智慧財產權局以缺少創造性為理由駁回發明專利申請。在現行的法國智慧財產權法第L.612-12條的發明專利申請的駁回理由中,第7款規定:如果檢索報告明確地顯示發明專利申請缺乏新穎性,並且在通知申請人後,其並沒有對申請做出修改的話,駁回申請。該法條將被修改為:如果檢索報告明確地顯示申請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並且在通知申請人後,其並沒有對申請做出修改的話,駁回申請。

 

此外,法國智慧財產權法的第L.612-12條第5款也加入了以不具備專利性駁回申請的規定,即「當發明專利申請的客體不具備本法的第L.611-10條第1款規定的可專利性時,駁回申請」。同時,根據第L.612-12條第5款,對發明客體的審查也會趨嚴,因為該款的表述從「當發明專利申請的保護客體明顯地不能夠被認為是第L.611-10條第2款定義的發明時,駁回申請」修改為「當發明專利申請的客體不能夠被認為是第L.611-10條第2款定義的發明時,駁回申請」。

 

這些修改內容還有可能繼續變化,例如根據推測,有可能會限定法國智慧財產權局僅能夠在申請人答復檢索報告後方能以創造性不足為由駁回專利申請。

 

法國智慧財產權法第L.612-12的修正將於PACTE法案頒布後的2年後正式生效。

 

小結

 

法國通過這一次的智慧財產權法的修正將進一步與歐洲專利體系接軌,有助於提高法國專利權的穩固性和可預見性,也通過增設行政程序來提高審理效率和降低費用,這對於沒有足夠資金去監控競爭對手的專利申請和參與無效訴訟的中小企業無疑是一針強心劑。

 

原創: @LLR China 

出處:理利仁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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