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6日,歐盟常設法院對星巴克公司(Starbucks Corp.)訴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一案(案號:T-398/16)做出裁決。該案涉及星巴克公司與Hasmik Nersesyan之間的一起異議案。

 

2013年9月12日,Nersesyan女士向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申請在43類註冊COFFEE ROCKS圖形商標(見下圖),用於提供飲料服務。

2014年2月25日,星巴克公司提出異議,聲稱雙方商標可能會造成混淆,並且,根據《歐盟第1001/2017號條例》(EU Regulation No. 1001/2017)第8(1)(b)條和8(5)條,該商標的使用可能會不公平地利用星巴克公司在先的歐盟商標和母國商標STARBUCKS COFFEE(見下圖)的顯著性和聲譽,或對該在先商標的顯著性和聲譽造成損害。2015年2月19日, 歐盟智慧財產局僅以這兩個商標在顯著要素上不近似為由駁回了異議,而後又駁回了異議人的上訴。

 

 

然而,歐盟常設法院支持了星巴克公司,認為儘管這兩個商標的文字和圖形看起來不近似,但這兩個商標仍有相似之處。即,使用相同的顏色、字體和排列方式,結尾的文字部分「rocks」及「bucks」發音相似,而且都與咖啡屋概念關聯。此外,歐盟常設法院確認,儘管該商標對相關商品和服務有描述性,但商標中的文字元素「COFFEE」不能被忽視。

 

最後,歐盟常設法院指出,由於第8(5)條不同於第8(1)(b)條,它所要求的近似是能夠導致相關公眾在爭議商標之間建立聯繫的近似,而不是會導致公眾混淆商標的近似,所以即使是低程度的相似也足以適用第8 (5)條。因此,上訴委員會僅以該兩商標看起來不相似為由而拒絕評估總體混淆可能性是錯誤的。根據歐盟常設法院的裁決,該案被發回 歐盟智慧財產局重審。

 

該裁定表明,在馳名商標案件中,即使是低程度的相似也足以認定商標近似,尤其是如果被異議商標似乎在模仿馳名商標的話。因此,潛在的申請註冊商標人在申請註冊與他人商標發音近似的商標時應該小心,以避免與馳名商標所有人發生法律衝突。

 

來源:INTA國際商標協會

https://mp.weixin.qq.com/s/-tX6jG-XlzttqPiVJ4uEiA

 

#金銳守護您的智慧

#要做行銷先請商標

#專業的事交給專業

#金銳商標專業精銳

#商標異議

#商標侵權

 

如有任何商標問題請隨時來電04-24518599由專人為您解答

www.gold-ke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