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確權程序中認定的設計特徵對外觀設計侵權比對的影響

投稿作品

作者:Twinkle

 

1、問題的提出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徵,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

 

因此,在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過程中,需要其設計特徵。

 

中國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會在簡要說明中記載設計特徵。在無效宣告請求中,涉案專利權人和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設計進行比對,並總結設計特徵。在侵權訴訟中,原被告雙方也會分別陳述涉案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徵。

 

可是,上述不同階段、不同主體認定的設計特徵往往有所不同,在侵權判定中究竟該如何認定設計特徵呢?

 

本文通過中國最高院再審的一個案例進行說明。

 

2、案例分析

中國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高儀股份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

案號:(2015)民提字第23

涉案專利:ZL200930193487.X

上圖左側為高儀公司涉案專利,右側為健龍公司被訴侵權產品。 
            

本案的訴爭焦點之一為跑道狀出水面是不是涉案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徵。

 

專利權人高儀公司主張跑道狀的出水面為涉案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徵。

 

被告健龍公司在再審階段提交針對該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17086號決定)及高儀公司在該無效宣告程序中的意見陳述書復印件。擬證明高儀公司及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均認為噴頭類產品的噴頭、手柄及其連接方式的差別足以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可以區別出不同設計。即,在無效階段,高儀公司並未主張跑道狀的出水面為涉案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徵。

 

高儀公司辯稱其在無效宣告程序意見陳述書中對於區別特徵的陳述與其二審中的相關陳述並不矛盾,只是參照物不同,前者是針對無效宣告請求人提出的單個現有設計的區別進行的,後者是針對二審中提交的12份現有設計進行比對得出的。

 

中國最高法院認為:

對於設計特徵的認定,一般來說,專利權人可能將設計特徵記載在簡要說明中,也可能會在專利授權確權或者侵權程序中對設計特徵作出相應陳述。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專利權人應當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徵進行舉證。另外,授權確權程序的目的在於對外觀設計是否具有專利性進行審查,因此,該過程中有關審查文檔的相關記載對確定設計特徵有著重要的參考意義。理想狀態下,對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確權,應當是在對整個現有設計檢索後的基礎上確定對比設計來評判其專利性,但是,由於檢索數據庫的限制、無效宣告請求人檢索能力的局限等原因,授權確權程序中有關審查文檔所確定的設計特徵可能不是在窮盡整個現有設計的檢索基礎上得出的,因此,無論是專利權人舉證證明的設計特徵,還是通過授權確權有關審查文檔記載確定的設計特徵,如果第三人提出異議,都應當允許其提供反證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聽取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的基礎上,對證據進行充分審查,依法確定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徵。

 

具體到本案中,中國最高院認為:首先,高儀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現有淋雨噴頭產品的外觀專利文件,以證明其設計專利特徵。而第17086號無效決定文件,實際也認定噴頭出水面形狀的設計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徵之一。其次,健龍公司雖然不認可跑道狀的出水面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徵,但在本案一、二審訴訟中其均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跑道狀的出水面為現有設計;而在再審審查階段提交的證據也無法有效證明跑道狀的出水面為現有設計。

 

因此,中國最高院最終支持跑道狀出水面是涉案專利的設計特徵。

 

3、結論

由本案可以看出,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應當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徵進行舉證,雖然涉案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在各個階段都會對設計特徵進行認定,但法院並不只以此為依據進行侵權判定。

 

中國人民法院會在聽取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的基礎上,對證據進行充分審查,依法確定授權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徵。

 

原創:Twinkle  

出處:大嶺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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