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打卡爆出商標爭議
根據 TVBS 昨日(2018/02/20)商標侵權新聞指出,早於西元2007年盧洪操阿嬤就已經將「阿囉哈」商標申請做為品牌名稱專用,
一直到饕客網友用餐後打卡才知道「二姐和老員工」另外經營了一間杏阿囉哈滷味,雙方在網友打卡後爆出家族商標糾紛。
經檢索才知道老店根本沒申請到餐廳類
商標屬於先申請保護主義,簡單來說就是有申請才有取得專用。然而根據智財局檢索結果,片查就是沒看到第43類提供餐飲服務、餐廳、流動攤車服務有如同新聞描述的「嘴巴造型」阿囉哈。
前案雖然也有個阿囉哈也是註冊在餐廳服務類,但申請人「阿囉哈休閒小站 吳欣鄉」申請地址卻是「高雄市仁武區仁心路199巷51號 」,跟新聞指出經營六十年的高雄市鹽埕區滷味卻對不起來。
最後我們找到了西元2007年核准註冊專用,登記在第29類滷肉商品的阿囉哈商標申請案。
事實是兩造皆有機會可主張「善意先使用」
雖然經商標檢索後可發現申請人「阿囉哈休閒小站 吳欣鄉」才是最早將阿囉哈品牌名稱註冊在第43類餐廳服務的商標權人。
但根據商標法第36條「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
其實不論是註冊了滷肉的商標權人盧昭宗或是「二姐和老員工」,假如他們都能提供早於六十年就開始經營的佐證,那他們都能在合理範圍「合理使用他人註冊商標」。
商標申請須注意申請態樣、申請類別
申請商標需要特別注意的除了有商標整體外觀(又可說是商標態樣)
例如商標是不是只有圖案、文字或是也有圖案和中文及英文
還需要注意商標申請的類別是不是包含了想要保護的範圍!
金銳商標事務所特別為商標申請人整理了各行各業建議商標類別表
不過到底商標申請的範圍適不適合、夠不夠完整
建議還是必須諮詢過商標事務所,避免遇到侵權爭議時無法主張權益!
上面的商標申請人雖然的確遞交了商標申請,也跑了6-10個月的商標審查期間,並且繳交了商標註冊費取得商標公告。
但是提供馬鈴薯餐飲服務的,一般會建議商標申請人將第43類餐廳、第29類馬鈴薯泥或是第30類調味醬、第35類的網購等類別細項申請專用;
第35類「企業識別體系設計」則一般是建議設計公司申請專用的範圍,從這個範例及上述的新聞可以很明顯看出商標保護範圍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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