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漫畫《烏龍院》陪伴許多人長大,近期卻因「烏龍院及圖」商標部分遭廢止,引起不少人討論。有些人不解:商標明明已經註冊,也持續有繳交延展規費,為什麼還會被廢止?商標被廢止後,漫畫作品和角色是不是也不能繼續使用?
其實,商標權與著作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商標遭到廢止,不代表漫畫作品的著作權也會跟著消失;而商標即使每10年辦理延展,如果長期沒有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實際使用,仍可能因三年未使用遭他人申請廢止。
「烏龍院」商標是全部被廢止嗎?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26年10月19日發布的說明,本案是由第三方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註冊第02003530號「烏龍院及圖」商標。
智慧財產局審酌雙方提出的資料後,認定第43類「旅館」服務有實際使用證據,因此維持該部分的商標註冊;第43類其餘的餐廳、養老院等服務,以及第30類茶、咖啡飲料等商品,則因未提出足以證明實際使用的證據,遭到廢止。
因此,這次並不是「烏龍院」所有商標權利全部消失,而是依個別指定商品及服務是否有實際使用,分別作成認定。目前案件也尚未最終定案,當事人若不服處分,仍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這也說明:同一件商標可能指定多項商品或服務,廢止事由如果只存在於其中一部分,智慧財產局可以只廢止未使用的項目,並不是整件商標一定全部保留或全部失效。
商標繳了10年規費,為什麼還會被廢止?
商標權期間為10年,期滿前可以申請延展,但「完成延展」與「實際使用商標」是兩件不同的事。
繳納規費並完成延展,可以維持商標權期間;但如果商標沒有在市場上真實使用,仍可能面臨三年未使用廢止。
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冊商標如果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智慧財產局應依職權或申請廢止其註冊;如果被授權人有實際使用,則不在此限。
同條也規定,廢止事由只存在於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時,可以只針對該部分廢止。
商標制度的目的,是讓品牌在實際交易中用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不是讓權利人長期註冊名稱,卻完全不投入市場使用。
所以,商標拿到證書並不代表從此可以放著不管。除了記得辦理延展,也要持續在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正確使用。
什麼才算商標的「實際使用」?
依《商標法》第5條,商標使用是指基於行銷目的,以足以讓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的方式,將商標使用在商品、包裝容器、服務相關物品、商業文書或廣告上;透過網站、社群平台、電子媒體或其他數位方式使用,也包括在內。
但不是只要在網路上放過Logo,就一定能證明所有註冊項目都有使用。
商標使用證據必須與指定商品或服務相互連結。例如商標註冊在「餐廳服務」,只提出漫畫出版、角色貼圖或旅館經營資料,不一定能證明該商標也有實際使用在餐廳服務上。
智慧財產局指出,商標使用證據應能辨識:
- 使用的是哪一個商標
- 商標由誰使用
- 實際使用的日期
- 使用在哪些商品或服務
- 是否屬於真實的商業交易行為
可提出的資料包括商品照片、包裝、容器、菜單、價目表、店面招牌、發票、訂單、出貨紀錄、契約、廣告、型錄、官網及社群貼文等。不同資料也可以彼此勾稽,以證明商標確實在市場上持續使用。
收到商標廢止通知後,商標權人應該怎麼做?
收到智慧財產局的廢止答辯通知時,不能只主張「這個品牌是我的」或「我有繳延展費」,而是要在指定期限內提出具體的商標使用證據。
依《商標法》第65條規定,智慧財產局受理廢止申請後,應通知商標權人限期答辯。因三年未使用遭申請廢止時,商標權人負有證明實際使用的責任;如果屆期沒有答辯,智慧財產局得直接廢止商標註冊。
收到通知後,建議依序處理以下事項:
一、先確認被申請廢止的範圍
確認對方是針對整個類別,還是其中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廢止。不同項目必須分別整理使用證據,不能用某一項商品的資料,概括證明整個類別都有使用。
二、整理廢止申請日前三年的使用證據
判斷三年期間的基準,原則上是「廢止申請日」,不是收到通知的日期。
證據應盡量包含商標圖樣、日期、使用人及商品或服務內容。若商標是由經銷商、加盟店或被授權人使用,也應一併提出授權關係及實際使用資料。
三、確認實際使用圖樣與註冊商標是否一致
實際使用的商標如果經過改版,仍要判斷是否依一般社會通念保有與註冊商標的同一性。
若改動幅度太大,消費者已可能將它認作另一個商標,就不一定能作為原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
四、沒有使用時,提出正當事由的證明
如果確實未使用,但有不可歸責於商標權人的客觀原因,應具體說明並提出證據。是否屬於法律上的正當事由,仍會由智慧財產局依個案判斷。
五、務必在期限內提出答辯
不要等收到通知後才臨時刊登商品或發布貼文。《商標法》第63條也規定,如果是因為知道他人準備申請廢止,才在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仍可能不被採認。
如果最後收到不利處分,則應注意行政救濟期限,儘快評估是否提起訴願及後續行政訴訟。
商標遭廢止,不代表著作權也消失
「烏龍院」事件容易讓人混淆,是因為同一個名稱、Logo或漫畫角色,可能同時涉及商標權與著作權。
智慧財產局已特別說明,商標權與著作權的保護標的及法律要件不同。商標部分遭廢止,不代表創作者對漫畫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也受到影響。
兩者最主要的差異,在於保護目的不同。
| 比較項目 | 商標權 | 著作權 |
|---|---|---|
| 主要保護目的 | 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避免消費者混淆 | 保護具有原創性的具體創作表達 |
| 常見保護標的 | 品牌名稱、Logo、圖形、立體形狀等 | 圖畫、漫畫、角色造型、文字、照片、影片、音樂等 |
| 權利如何取得 | 原則上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並取得註冊 | 著作完成時原則上即享有權利 |
| 是否受商品或服務類別限制 | 依註冊指定商品或服務決定保護範圍 | 不採商標的商品及服務分類制度 |
| 是否有三年未使用廢止 | 有 | 沒有 |
| 主要保護期間 | 每次10年,可申請延展 | 依著作種類及著作人身分而有不同期間 |
簡單來說,商標保護的是品牌在市場上的「來源識別功能」;著作權保護的則是作品中具有原創性的「具體表達」。
例如一個漫畫角色的造型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如果進一步將角色名稱或圖像使用在商品、餐飲、住宿或授權服務上,也可以依實際營運範圍申請商標。
※本文為一般智慧財產權資訊分享,個案仍應依商標指定項目、實際使用方式、契約內容及相關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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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回應「烏龍院」商標遭廢止爭議
智慧財產局:如何避免商標未使用被廢止?
智慧財產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登記相關解釋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標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