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華的台北街頭,有一家名為「滷底撈」的滷味店。這家店的加盟主是一位名叫謝O容的年輕人。謝O容原本在花蓮工作,後來聽說原告兆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北開設直營店,需要人手幫忙,於是她便辭去工作,來到台北接手這家店。
謝O容接手這家店時,店面已經裝潢完成,設備也都很齊全。她只需要負責日常的營運工作。
根據雙方簽訂的委託經營契約「門市租金與廠商月結款項由甲方支付,乙方需負擔人員薪資包含勞健保,退休金等費用。甲乙雙方實際損益分配比例各為50%」。
謝O幸容接手這家店後,努力經營,生意也逐漸好轉。然而,在經營了一年半之後,謝O容突然決定終止契約,將店面交還給原告。
原告認為,謝O容擅自終止契約,已經違反了委託經營契約的約定,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謝O容支付200萬元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總部的請求並無理由。
首先,法院認為,契約第3條第7項約定:「合約期間若因乙方因素無法繼續經營,需賠償甲方門市總開辦費用新臺幣貳百萬元整,不得有議。」,以及被告手寫部分約定:「乙方如沒做滿合約期間2年需履行第7條協議」,雖然約定了違約金的數額,但並未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性質。
根據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條規定旨在防止當事人預定過高之違約金,致生債務人過重之負擔。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總部主張的200萬元違約金,相當於謝O容接手這家店時所支付的總開辦費用。如果原告的請求獲得支持,則意味著謝O容必須賠償全部的開辦費用,而無法獲得任何回報。
法院認為,這樣的結果顯然過於苛刻,原告請求謝O容支付200萬元違約金的請求,為無理由。
其次,法院認為,原告並未盡到誠實告知的義務。
根據雙方簽訂的委託經營契約,原告有義務向謝O容提供完整的財務資訊。
然而,原告卻在計算損益分配時,將門市租金全數扣除,而未將謝O容實際支付的租金金額告知。
法院認為,原告的行為已經構成欺騙。因此,原告不能依據契約約定,向謝O容請求違約金。
最後,法院認為,謝O容終止契約並非出於故意。
謝O容之所以終止契約,是因為她發現原告在計算損益分配時與契約不同。
因此,法院認為,謝O容終止契約並非出於故意,而是基於正當理由。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起案件也提醒加盟主,在簽訂加盟契約之前,應仔細閱讀契約內容,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PS.
這串是請Gemini用作者三毛的文筆寫的
一點都沒讓我回想起三毛@o@
加盟總部合約真的要請律師改好再開放加盟!
加盟主簽合約也不要急著全部同意,有不合理的地方絕對都是可以談的,像是不合理的罰錢、不合理的開店時間要求或不明確不理解的條款,千萬不要親身嘗試!
※109年度訴字第1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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