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5 著作權copyright©️  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咪
 

礙於商標註冊申請案件逐年成長,且在有限審查人力下,縮短審查時間有其極限。因應產業發展及維護民眾權利之需求,台灣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施行商標加速審查制度,商標註冊之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如遭侵權涉訟有確認權利或因應商品已上市等特殊需求),向智財局說明理由並支付相關費用後,即可加速審查壓縮商標審查時間。

 

加速審查提出時間點

想進行加速審查,必須於取得申請案號後、收到第一次審查通知前向智財局提交加速審查的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如已由商標專責機關依法審查並發出補正通知或於核駁審定前通知核駁理由者,後續申請人可以催辦方式請商標專責機關儘速結案,並無申請加速審查之必要,爰於但書明定不予適用。

 

應避免申請加速審查之情形

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涵義廣泛或不明確、申請商標型態為非傳統商標,或為涉爭議案件的商標,因為通常需通知補正或暫緩審理,會影響加速審查效益,故前述三種通常不建議申請加速審查。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因為審查事項繁複,目前沒有適用加速審查制度。

 

加速審查事由(具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

(1)全部商品或服務均已實際使用/準備使用(不得包含尚未實際使用/尚未準備使用)。

(2)部分商品或服務已使用/準備使用且商業上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

a.第三人侵權使用;

b.收到第三人侵權警告;

c.第三人請求授權;

d.已規劃上市訂有合約;

E.已規劃參展訂有合約;

 

※商業上必要性及急迫性須提供能夠辨識商標、日期、使用人之實物或照片、侵權警告信函、相關證明文件或合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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