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1  著作權copyright©️  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註冊商標三年未使用,即使被侵權也無法取得賠償?
近期,在中國大陸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審結的一起侵害商標權案件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其註冊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然,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三年未使用註冊商標不賠償」之抗辯!
經審查後,法院認定原告未能證明此前三年確實有使用其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而遭受的其他損失,最終法院判被告停止侵權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註冊商標的保護一直是一個複雜且重要的議題。

許多人認為,只要申請註冊商標,就能享有商標法的保護,任何侵權行為都可被制裁,其實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實際上,如果一個註冊商標長時間不使用,那在遭遇侵權時,商標權人可能無法獲得賠償。同時,註冊商標如果長時間不使用還可能喪失商標權

‧ 中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 台灣《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第三人或主管機關依職權將註冊商標廢止。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原告:某科技公司「陶某記」商標權人

被告:北碚區某某餐飲店、江北區某某餐飲店(兩家同一個體工商戶)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1. 原告商標「陶某記」核准使用在第43類飯店、餐廳、快餐館、咖啡館等,而被告未經原告授權許可,擅自使用「陶某記」商標於門店店招、點餐公眾號、美團等外賣平臺。

2. 原告主張被告的上述行為容易導致普通消費者對被告提供的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益。

3. 被告辯稱,餐飲店系從案外人處接手經營,彼時就已經以「陶某記」為店鋪名稱,且一直未收到侵權提示;原告連續三年沒有真正使用「陶某記」商標,被告無需向其賠償。原告為證明其商標已實際使用,舉示了其微信公眾號、與案外人簽訂的《品牌授權書》及轉賬憑證等證據。

法院判決:

1. 被告未經商標權人授權同意,擅自使用「陶某記」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應立即停止侵權。

2. 原告所提供之使用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商標近三年有實際使用。

3. 綜上,因三年未使用抗辯成立,故被告無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僅承擔合理費用1500元。
 

結論:

商標是用來表彰不同業者商品及服務來源之標識,是讓消費者快速區分來源的標識。同時,依據《商標法》對商標權人提供合法權益,以達到保護消費者和商標權人的利益。但現實就是,由於各種原因,很多註冊商標並未被實際使用,也就是並未為消費者提供任何的服務或產品。而當這些未被使用的商標被他人侵權時,商標權人則有可能無法獲得賠償,因為商標法保護的是商標的實際使用,如果無法證明因侵權而遭受的損失,通常就會被法院認定商標權人無權要求賠償。
 

中國商標侵權賠償之計算方式:

依中國大陸《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確立了商標侵權賠償的基本原則: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台灣商標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

依台灣《商標法》第71條,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1. 註冊商標通常所可得利益減掉受侵害所得利益;

2. 依侵權行為所得利益;

3.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的1500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