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3  著作權copyright©️  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加盟店一個月未叫貨,
加盟總部可否要求賠償違約金每月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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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餓勢力手作熱壓三明治」品牌案例
加盟總部與加盟主約定
「每月最低訂購量金額5000元,超過一個月無訂購原物料需給於原因回報總店,如都無回報原因整個月未叫貨,將罰款1萬元台幣給總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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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另約定「若未到期自行毀約者,總店有權力沒收保證金。並且違約金按照加盟技術轉移金比例分配月違約金三倍,加盟技術轉移金300000元新台幣整,並且回收餐飲設備:四門冰箱、單門冰箱...歸屬於總店(加盟主運回)」。
因為合約是雙方合意就生效,
加盟主雖與總店不歡而散,
但法院仍判加盟主需賠償13萬給總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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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您是加盟主還是總部呢?
您的加盟合約有沒有不合理沒有保障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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