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人知道要申請商標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但取得商標權後要怎樣使用商標?如果遭提廢止要怎麼辦?
七友之味有限公司(原告)於民國 82 年 12 月 6 日以「 Angelina 設計圖」(系爭商標)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24 類之「蜜餞、糖果、餅乾、乾點、麵包、蛋糕」商品,向智財局(被告)申請並註冊。法商安吉利娜股份有限公司於 103 年 9 月 25日以「 Angelina 設計圖」有違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申請廢止其註冊。
案經被告審查,以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台廢字第 L01030449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 105 年 2 月 3 日以經訴字第 1050630102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裁定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及參加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133 號判決,認為前審判決認定系爭商標確有於申請廢止前三年內使用於「蛋糕」商品之事實,並無違誤。
那麼問題點來了:
原告於參加人申請廢止日即 103 年 9 月 25 日前 3 年內,有使用系爭商標於「蛋糕」商品,是否可同時認定「蜜餞、糖果、餅乾、乾點、麵包」商品有使用之事實?
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範目的在促使商標權人於商標註冊後,應積極使用其商標,以發揮商標所具有之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方能繼續維護其商標權利,惟為免失之過苛,如商標權人已檢送之部分具體商品或服務之使用證據,對於與之「同性質」的其他商品或服務雖未檢送,亦可認為有使用。
所謂「同性質」之商品或服務,可參考台灣智財局編定之商品或服務分類 6 碼之商品或服務(組群未分類至 6 碼者,以 4 碼為準), 6 碼商品服務組群項下之商品服務名稱,原則上可認定為性質相同。
又按「認定商標實際使用之商品是否與原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一致,應依社會通念,就二商品之用途、功能及目的是否相同加以判斷,如二商品具有上下位、包含、重疊或相當之關係者,亦得認為其商標實際使用之商品與其指定使用之商品符合」。綜上, 本院認為判斷是否為「同性質」之商品或服務,應依社會一般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認定之。 商品或服務分類係為便於行政管理及檢索之用,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屬同性質,並非絕對受該分類之限制。
綜上,金銳商標事務所建議大家,商標權一次取得可專用10年,但商標並不是註冊了就沒事了!
首先,
在「商標使用態樣」上,商標怎麼申請怎麼使用,切勿輕易變換使用方式,避免遭他人提起廢止。
其次,
如果您的商標不幸遭提廢止後,
在「商標使用時間佐證」上,也應佐證自己於廢止前三年有使用該商標。佐證時,除商標使用須符合商標法第五條以外,仍須提出“客觀的時間點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