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蘇打綠主唱吳青峰與昔日經紀人林暐哲著作權之爭,近日智慧財產法院判林暐哲敗訴,吳青峰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或違約情形。
明明是自己寫的歌,為何最後反倒被告侵害著作權?怎樣才可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讓我們一起來了解著作權。
著作權又分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兩種,且依是否有契約約定來決定著作所有權。當著作授權簽訂契約時須注意契約內容裏授權利用方式、地區、期間、範圍和權利金等事項,以免未來產生糾紛。
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原則,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並不以是否申請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但當遭遇著作權侵害須舉證時則要能證明1.著作人身份 2.著作完成時間 3.著作為獨立創作,故最快保護著作權的方式就是完成著作時,即進行著作權聲明,可取得較有公信力的時間證明,便於在未來遇到侵權糾紛、損害賠償時舉證。同時,也可明確權利歸屬、保護權利人相關經濟利益。
著作權登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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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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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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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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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作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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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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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作品、軟體的許可、轉讓,更有利作品、軟體的傳播和經濟價值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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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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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是辦理雙軟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前提,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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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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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我價值的體現,企業創新實力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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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方對於智慧財產的保護意識逐漸增加,在進行商業上的授權時,通常會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佐證權利是否真實存在。金銳建議創作者們面對著作權、商標權等智財問題時,應第一時間請專業智權代理人協助,以免後續發生糾紛、減少經濟利益甚至導致名聲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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