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由美國專利商標局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管轄,其不同於大多數國家,係採「先使用制度」(first to use),所以在申請過程中商標使用證據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美國商標申請分為兩種:
➤已實際使用商標
以實際使用為基礎申請商標註冊對於申請人是最為有利的。有利之處在於:費用較便宜、時間通常較短、取得註冊相對容易。


➤意向使用商標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時候,還沒有在申請的國家進行實際的商標使用,而是準備在一段時間後使用。基於這種基礎申請商標註冊,相對而言,費用會較高,審查時間比較長,審查標準較嚴。
核准後也比基於實際使用為基礎多一道程序,實質審查通過後,申請人要等到其商標在當地進行了實際使用,然後必須簽署一份使用宣誓書,同時提供實際使用之證據,才能取得商標註冊證。

 

 

 01  美國商標申請途徑  

 

1. 單一國家申請。

2. 透過馬德里商標進行申請

 

 

 02  美國商標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證件 

以公司名義申請,附公司登記表影本

以個人名義申請,附身份證影本

2. 申請人中英文名稱及地址

3. 清晰的商標圖樣

4. 想要申請的類別及商品/服務(採用尼斯分類)

5. 委任書

6. 以實際使用商標申請者需提示已使用之證明 ( 使用證據、第一次於美國使用之日期、第一次使用該商標日期及國家 ) 

 

 

 

 03  美國商標申請時間

 

12~18個月

 

 

 04  美國商標申請流程

 

1. 申請

在提交所需文件及費用後,約1週內取得申請回執。

 

2. 形式及實質審查

期間約3個月,審查員將對提交的文件是否有誤、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進行審查,於下發通知書的6個月內須進行答覆或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答覆視為已放棄。

 

3. 公告

通過實質審查後,會下發公告通知並於官方公報 (Office Gazette) 進行3個月公告及異議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對商標提出異議程序。

 

4. 註冊

公告期間無人對商標提出異議,官方會下發核准通知書,約3-6個月左右即可取得證書。
在此期間,以「意向使用」進行申請者,需於下發核准通知後6個月內提出使用證據並進行審查,通過後約3-6個月左右取得證書。

 

 

★注意事項:

1. 美國商標法規定於第一次註冊日起第五年,商標權人須提出宣誓書、使用證據以維持商標之註冊。
2. 商標權始於申請日,可專用10年;延展日始於屆滿前6個月,寬限至屆滿後3個月內。延展須提供宣誓書及使用證據,1次延展可再專用10年。
3. 商標註冊日起3年內未使用,任何人可以提出商標撤銷程序。

 

 

 

 05  馬德里商標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向原屬國提交申請後,原屬國智慧財產局將申請交於WIPO進行審查。

因台灣不是馬德里商標之協定國或議定國,所以台灣公司或個人欲申請馬德里商標,需先有馬德里協定國家之一的商標作為基礎案 (通常以中國為基礎案),才可提出申請。

須注意基礎案若被駁回就無法進行馬德里商標註冊。

2. 如申請符合要求,WIPO將在國際註冊簿上登記商標並公佈。然後WIPO將通知每個指定的締約方主管局進行審查。一般來說,美國自接到申請後,註冊所需時間是18個月(馬德里議定書),國際商標權有效期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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